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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看到一個挺好笑的新聞:
某天有一個吸毒者癮頭上來,找了一個賣家想買一些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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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看到一個挺好笑的新聞:
某天有一個吸毒者癮頭上來,找了一個賣家想買一些毒品來解渴。好不容易買到貨要回家打開享用的時候,才發現那一包毒品根本不是毒,只是一些維他命跟鹽巴充當的假貨,氣的那個吸毒者跑到警察局報案,怒告自己被詐欺,要警察去抓那個假毒販,最後法院也真的判刑。
 
🎸乍聽之下好像怪怪的,怎麼吸毒者跑去報案,有點像小偷報案自己被搶一樣,難道不怕警察直接把他抓起來嗎?
 
我國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了製造、販賣、持有以外,是不處罰「購買」者的,因為立法方向是採取「斷上游」而不是追下游,更能有效打擊毒品犯罪。
因此,買毒品的人去報案,也不會當場就被警察抓的。
不過啊,報案的舉動很明顯就會讓他成為轄區警局的追蹤對象,因為「持有、施用」毒品還是犯法的,你去報案留下資料,未來就等著警察時不時查水表看看你在做什麼,要是被發現正在吸毒,那一樣是要坐牢。
 
🎸另一方面,賣假毒的人會有罪嗎?
 
犯罪有分既遂與未遂,犯罪已完成叫做既遂,已著手未完成叫做未遂,而在販賣毒品罪當中,未遂也是會處罰的。
實務上法院的見解會認為,一旦毒販與買毒者雙方達成合意,對毒品內容、價格大概都談好了,就算著手,最後有沒有一手交錢、一手交貨,影響的是犯罪有沒有完成。
就算你不知道手上拿的是假毒(上游騙你你卻不知),只要你是想賣毒也跟別人談好了價錢,依照目前嚴格的實務見解,不管你最後有沒有交貨,仍可能構成販賣毒品未遂。
 
有些好事者會覬覦毒品的高價格,或是為了好玩,就想用假毒品來騙錢。
這種行為跟上面說的不一樣,這些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賣毒品,但是由於實務上的見解嚴格,想說自己根本沒有犯意、沒想賣毒來無罪,就要多花一番功夫,很有可能會因為一點貪念,必須面對販毒的極重刑責。就算能夠說服檢警、法官你沒有賣毒犯法,但這種用假貨來騙錢的行徑,很明顯也是構成刑法339條詐欺取財罪。

法網恢恢,毒品之所以採取重罰有一定的道理在,拒絕與毒品之間有任何利用關係,不只保護你的健康更保護你的法律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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